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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器关于征求《茂名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环境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我局起草了《茂名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8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365备用网址器环境监察分局 林福青

通信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三路75

邮政编码:525000

电话:0668-2901967

邮箱:lfq383838@163.com

 

附件:茂名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环境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  茂名市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 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国家、广东省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工程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经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能为建设项目提供工程环境监理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第二章   环境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正,或对环评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报批的建议;

(二)对建设项目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质量情况、环保投资到位情况及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理;

(三)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相关规定;

(五)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与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理;

(六)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编制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相应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二)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环保审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相关环保措施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生产规模、工艺路线、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污染物控制节点等,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的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审核承包商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及方案等;

(三)采用现场巡视、重点工程旁站监理、现场检查及环境监测等监理方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形成环境监理日志,做到真实准确记录整个施工过程;

(四)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过程中,要定期、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环境监理工作报告,使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情况;

(五)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由环境监理机构编写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总体“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并将此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查;

(六)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应重点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阶段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实际影响情况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批复文件中的要求,环境监理机构提交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行为,环境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书面告知并予以及时纠正,若未予整改,环境监理机构应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施工过程中周围环境出现环境质量污染异常或生态破坏现象;

(二)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问题;

(三)施工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隐患问题,未按环境监理要求进行及时处理;

(四)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隐蔽施工作业未经环境监理机构检查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

(五)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六)施工结束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七)存在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二章  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在我市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业务必须接受茂名市环保局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业务的机构,必须通过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取得广东省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或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准入和登记备案,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评定等资料到茂名市环保产业协会进行登记,在我市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茂名市环保产业协会把登记并合法的环境监理机构,在茂名环境保护公众网向社会公布。工程环境监理机构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相关资料有变动的,须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登记。

登记管理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东省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复印件;属外省市环境监理机构,提供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资质证明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登记备案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茂名市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

(六)环境监理工作规程、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材料相关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扫描件。

第十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监理工作,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实施环境监理,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的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机构在环境监理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环境监理机构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在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后7日内,将项目信息报送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开展施工的7日之前,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应将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月度、季度和半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环境监理机构应于每个周期结束前,将实施情况上报负责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环境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总报告。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文件之一。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业务指导,参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纳入环保信用管理。日常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第十五条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环境监理机构日常考核累积记分制实行1分、3分、5分和12分四个记分档次。

(一)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1分:

1、未按环境监理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环境监理;

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监理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

3、逾期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月(季、半年)报

(二)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3分:

1、监理合同、方案、报告未报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2、环境监理方案、监理报告等文件编制质量低下;

3、不按规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

4、现场检查,环境监理机构驻场人员未在现场。

(三)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5分:

1、除按合同约定的收费外,额外收取其它费用;

2、在持证单位遴选中,环境监理费报价明显偏离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四)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记12分:

1、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工作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不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

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监理合同;或者将已承接的环境监理业务私自转包。

4、超越监理资格等级、监理范围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5、存在借证或挂证行为。

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监理机构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监理工作、取消监理准入等处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环境监理机构,给予暂停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理准入。

第十七条 茂名市环保产业协会每年将环境监理机构考核记分情况向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报告,作为广东省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证书》年检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建立环境监理机构黑名单制度,由茂名市环保产业协会将技术服务能力弱、综合信用差的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365备用网址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XX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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