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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器《关于规范我市第三方环境监测 社会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质量,规范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有序运作,我局起草了《365备用网址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8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365备用网址器科技生态科 张广汕

通信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三路75

邮政编码:525000

电话:0668-2901667

邮箱:mmsthb@163.com

 

附件:365备用网址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65备用网址器社会环境监测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拟在茂名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要求到茂名市环保局进行实名登记。市环保局将把登记并合法的社会监测机构录入《茂名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向社会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机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茂名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必须接受茂名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社会监测机构名称、监测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更新名录库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在现场采样或者监测过程中应当记录排污状况,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漏排等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七条 社会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要求独立开展监测工作,确因监测需要,并经委托方同意,可将已承接的环境监测业务部分监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分包比例不超过20%,并对分包数据负责。

第八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第九条 环境监测数据核查采取分级核查的形式,市级和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到本部门且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进行核查。

第十条 环境监测数据核查采用监测过程核查、现场抽测核查和比对监测核查三种方式。

(一)监测过程核查是指通过查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过程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监测仪器检定证书、人员上岗证、数据库等重要文件和记录,分析监测点位、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分析测试、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和关联监测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是否合理,即是对监测数据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核查。每年选择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监测过程核查。

(二)现场抽测核查是指选取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现场实测的核查。现场抽测核查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实施,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具体环境监测任务,进行同步现场抽测或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留样进行复测。

(三)比对监测核查是指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站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之间进行现场比对监测、或采用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同步进行现场比对监测以及采用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进行比对监测的核查。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平台和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本区域内与环境管理相关联的环境监测任务。

(一)超资质、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劢,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

(三)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将已承接的监测业务私自转包的;未得到委托方授权向社会公布或者泄露有关监测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租借、转让《资质认定计量证证书(CMA)》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365备用网址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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