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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357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的相关要求,我厅拟定于20135月-20145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摸清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底数,严格废印刷电路板、含重金属冶炼废渣等重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管;推进我省规划定点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推进部分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改造升级,淘汰一批落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从严查处一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确保无利用价值或低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推行信息化管理模式,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

二、具体任务

(一)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

各相关市环保部门要重点推进列入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抓紧完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填埋场)、深圳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和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的调试、验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确保2013年年底前投入运行。重点推进茂名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和江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建设,争取在2015年年底前建成投产。

已投入运行或试运行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要采取措施,加大危险废物收集力度,保证设施运行负荷率。

组织对重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研究制定设施升级改造计划。

(二)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省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开展全面检查。

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设施,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处以罚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

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发证机关应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依法责令关闭,彻底淘汰。

(三)强化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等),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特别是印刷电路板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运用,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确保2013年年底前掌握上述行业危险废物底数(包括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性质、数量及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2014年起试行跨地级以上市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

公布应当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危险废物重点行业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

(四)加大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近几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不达标的企业,要重点检查,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对尚未开展规范化考核验收的市级以上重点监管源单位,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对前期已考核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年抽查率不低于30%,加强对各种危险废物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开展以铅酸蓄电池、印刷电路板、含重金属污泥、废渣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以珠三角、韶关和茂名为重点地区的专项监督执法行动。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以及超量、超范围、超期经营等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并按高限处罚。对分批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按多个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部署阶段(20135月~6月)。

各市(区)应在认真梳理本地区危险废物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内容和方法,分解落实责任,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人。整治实施方案应于20136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整治实施方案应包括:

1.市级以上重点源单位2012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201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备工作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完成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计划,即根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公布情况及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

3.纳入市级以上监管重点源管理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计划,重点突出近年来考核不达标企业的整改落实进度安排和尚未开展考核企业的验收进度安排。

4.纳入国家或省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验收工作进展安排。

5.年度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

1.第一阶段(20137月~12月)

各市(区)按照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省环保厅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各市(区)应及时总结和分析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于201312月底前将专项整治行动中期评估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2.第二阶段(20141月~4月)

根据督查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市(区)加大整治力度。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44月~5月)。

20144月底前各市(区)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厅。总结报告应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内容具体,数据详实。

四、保障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与推进国家和省规划相结合,与落实《意见》相结合,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环评部门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节加强对危险废物的预测分析和核查;污染防治或者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并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开展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的轮训,督促和引导企业使用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加强涉及危险废物违法问题的监督检查;监测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管理部门要做好应实施强制性清洁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发布工作,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因危险废物污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宣教部门应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力度;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技术支撑;规划财务部门要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推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引导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

各市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辖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划,统筹规划好辖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出路,推进有关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境问题;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各地要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支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以及2012年以来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不达标的企业(包括名称,所在县市和乡镇,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上述企业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支撑。

省废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并确保稳定运行,指导各地开展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省环科院研究制定一批关于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的指南或手册,分析典型工艺下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特性(主要成分和污染成分)、时间规律(如连续产生还是间歇式产生;间歇式产生的,频次是多少)、产生量规律(如吨产品危险废物产生量;或万元产值危险废物产生量),为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工作调度。

请相关市环保部门每月5日前上报列入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进展情况;每单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两个月整治进展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531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环境保护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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